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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志愿者功能探讨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24222次浏览

当今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理念已深入人心,实现此宏伟目标自然离不开大量的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在此有一个特殊的群体无偿自愿为公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代为诉讼等法律援助活动,这便是近年来在共青团中央,司法部等部门倡导下蓬勃发展的法律志愿者队伍。  

法律志愿者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巨大的作用,我们根据当今中国的国情,针对法律志愿者的活动方式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社会功能和作用。  

一、工会职能的补充  

工会上世纪中期开始在中国快速发展,其足迹遍及中国的千家万户,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的转型,工会的职能在逐渐的淡化,以至于现今工会几乎成为民主的附属品摆设,这让我们倍感担忧。西方早期出现的工会基本功能即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后来逐渐在社会保障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冲突并不明显,工会所能发挥的维权职能有限。随着我们进入市场经济,原本工会这项基本职能应得到扩展和发挥,但由于工会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等诸多原因难以担负为职工维权的责任。而在短期内中国有很难形成类似西方覆盖广泛的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目前中国的最下层的劳工,农民权利的维护,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没有一个组织可以行之有效的肩负起这个责任。这对于我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在现今工会体制改革难以立杆见影,其他社会组织还未能壮大到肩负此责任之际,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填补我们在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社会职能空缺状态,而且法律志愿者对此是有相当的优势的。  

1、法律志愿者可以扩展救助的范围。工会主要针对工人群体,对于工人维护自身基本权利,和企业谈判提高待遇等方面予以援助。但对于中国整体人口来说,工人群体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大部分人口在广袤的农村,这才是中国的大部分人口,对于这部分人口的援助,工会似乎有些“爱莫能助”。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城市人口更低,对于法律的了解更少,因此更加需要维权援助。我们的法律志愿者的援助活动不仅仅停留在城市,可以延伸到基层农村,让更多得人群可以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  

2、法律志愿者具有人员的优势。中国的法律志愿者在最近十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目前中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有三百多所,几乎在每一所拥有法学专业的高校都有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与此同时,在共青团中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的倡导下,各地的法律志愿者队伍在不断的壮大。例如类似09年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之类的活动,每年都会吸引大量法律工作者参加。因此中国的法律志愿者已经有相当数量和规模,可以在法律的社会援助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3、法律志愿者拥有法律资源优势。工会在为职工维权的过程中,法律手段是工会使用的主要手段,即使采取谈判,罢工等方式仍然是在遵循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使用的,因而法律在工会的维权过程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而法律志愿者大多来自法律事务的第一线,对法律非常熟悉了解,可以更好的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普及远未能跟上立法的速度,相当数量的人群对于法律非常陌生或者误解,对于这类的援助并不需要水平较高的专业律师,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法科学生就可以解决。因此,法律志愿者的专业优势是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  

二、辅助社区矫正,促进法制教化  

“‘社区矫正’,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非监禁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院两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华东比较发达的6个省市,对5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司法部下达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分别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各增加6个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市、区)达到18个。此后在2005年、2009年“两院两部”多次下发意见,指导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无疑是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改善犯人在异常社会难以回归的情况。但是中国社区建设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距今不过十余年,本身仍处在探索阶段,此时又将矫正工作放入到社区之中,不免有些“力不从心”。在此如能较为适当的发挥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协助社区进行矫正工作,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法律志愿者协助社区矫正可以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用于社区矫正的财政开支有一定的限度,只能聘请有限的司法社工,造成了人力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缺口,而志愿者的加入正可以弥补这一缺口。既可以降低国家的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又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性,在为国家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陶冶和提升自身的道德情操。  

2、法律志愿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促进社区矫正的制度完善。根据我国“两高两部”《通知》对5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国内外司法实践针对社区矫正的客体往往都是量刑在缓刑和短期监禁刑之间,这类罪犯的罪行较轻,其中相当数量的罪犯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由于对法律的陌生与无知而铸成大错。针对这类群体,法律志愿者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进行矫正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刚刚兴起,自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法律志愿者可以监督社区矫正裁量,依自身特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尽可能探索相应解决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3、法律志愿者的介入可以减少社区矫正的行政色彩,缓解罪犯的心里压力。“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这是一种悖论。社区矫正不仅不阻碍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反而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目前在社区矫正中国家委派的司法社工往往来自公安,监狱等系统退下来的人员,仍带有浓厚的监狱体制的气息,甚至不过是监狱高墙的延伸,这不利于我们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而很多犯罪人在心理生理上存在异常,在与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还要针对他们的需要给予心理上的治疗,以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志愿者不同于司法行政人员,可以给犯罪人更宽松的环境,使他们的心态得到放松,同时让他们感受到志愿者队伍积极向上的群体氛围,对犯罪人产生正面的群体效应。  

三、促进法治文化的发展  

法治文化是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群体性观念和行为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体现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制度、组织等构成的法律文化整体。构建新时期的法治文化,不仅仅依靠法制的完善,国家机器的运行,更重要的是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和信赖,脱离了公众的认可,法律便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和意义。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官本思想以及重情轻法的熟人社会传统对民众思想影响深远,因而必须对此从新审视并加以改造,才能促进现代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志愿者对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1、法律志愿者多样化的法律宣传和人文关怀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很多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地方司法部门都会将法制宣传作为每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如“送法下乡”、“法制进社区”等法律宣传项目覆盖广泛,宣传方式多样化,在普及法律的同时让民众感受到法律人文精神的关怀。不仅如此,在很多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如法律质询,协助诉讼活动等等,既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让民众感受到法律人文的关怀,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的法治文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2、宪政理念的传播和实践者。在西方政治文化语境中,宪政是以保障人权为根本价值目标,以法治为治理基础,以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型构观念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法治作为宪政的基础,是一切权利目标实现的保障,脱离法治的宪政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法治不仅仅包含运用法律治理国家,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更被看作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在法治和宪政两者的关系上,麦基文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在所有相互承接的历史阶段,“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对专制的反对的;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现代,通过在国家政策的裁量事务上赢得主动权,人民代表们又为宪政增补了‘政治责任’的内涵。但是,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法治是实现宪政的手段,宪政是法治的目的。中国若想摆脱人治,实现法治,唯有宪政之路。  

法律志愿者作为法律专业人才,深受宪法至上理念熏陶,不能仅将理念寓于心中,更应付诸实践,担当宪政之路的先锋。不仅追求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即有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所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可循、法律稳定、法律至上、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同时应强调限制政府公权力,保障人权,实现民主政治。为逐步形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而努力。  

总结:法律志愿者近来蓬勃发展,可以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弥补因经济转型导致的工会部分社会智能的空缺,协助司法改革所尝试的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宣传的同时提升自身法治信仰,为中国宪政而努力等方面有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虞浔《论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当代命运及其制度构建》福建法学2006.2  

2、王晓广《法治文化大众化制约因素分析———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理论前沿2009.14  

3、陈德顺,普春梅《论西方宪政的价值维度》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5  

4、[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5、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