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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24185次浏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案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较为关注,处理不当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部分案件简单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案件以配偶另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为借款方个人债务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法院之间对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相互之间尺度把握不一,前后判决标准不一,对有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由此导致部分案件司法效果不佳,司法公信力不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部分冲突,以及各地区法院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理解的标准不一。总体而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各种不同的案件,应当作出符合法理、能找到法律依据、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与理解的处理方式。  

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有的几点基本认识:  

1、现今的民间借贷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今的民间借贷往往具有商业贸易性质,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期内发生的民间借贷有时往往系放水钱、赌博等非法情形引发,往往包含有高利息甚至高利贷,相当数量的出借人实际系职业放贷人。在此背景下对出借人应当赋予其理性商人应具有的注意义务。  

2、在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均能阐述各自的理由,找到各自的依据,但由于夫妻合意及分享利益的外观性较弱以及消极事实难以举证等因素,导致均存在认定错误的可能。若错误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过宽,则对配偶另一方而言既难以救济,更需面对相对严厉的后果;若错误认定为个人债务,或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过严,则对出借人而言并非难以救济,其只需在出借时稍尽注意义务即可避免,更可采取其他如抵押担保等维护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配偶另一方往往为女性,如出现离婚后带着孩子还要背负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又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如无充分依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效果会不好,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  

3、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难以判断时,可以设想作为一名普通的、通常的、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公众,其绝大多数人对该个人纠纷中的债务性质会如何判断和认识,确保在此问题上的认识符合绝大多数公众的心理预期,为大多数社会公众所接受。民事案件不同于商事纠纷,更加应当注重公平的原则,当案件的处理能为绝大多数公众所接受时,自然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也符合我国人民司法的要求和属性。  

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项“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的规定,先行判断是否属于家事代理范围,在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在超出家事代理范围情形时则需要进一步考虑。  

2、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应根据《婚姻法》第41条以及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等确定,须坚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标准。  

3、不能仅仅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判断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该条的规定系2001年左右出台,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发展,在实务中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果。  

4、民间借贷关系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理应先行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需要合同相对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对此,主张权利人(通常为出借人)自应举证;只有在权利人已经对其主张(要求配偶另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举证的前提下,配偶另一方才承担举证反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宜以因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就确定配偶另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5、不能拘泥于举证责任,拘泥于案件中出现的证据系出借方提交还是配偶另一方提交。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为证明借款关系、借款金额而提交的证据,有时已能反映出借款时间点距离夫妻离婚时间较近、前债未清后债又连续发生、金额巨大、用途不明等情形,已经可以判断出借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如此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已可判断出借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配偶另一方是否分享了借带来的利益;配偶另一方就此抗辩的,可视为已经提交了证据。  

6、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谨慎对待:(1)举债人有赌博恶习,已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周围的同事、邻居、亲戚等均能证明其有赌博恶习的;(2)前债未清后债又连续发生,也无正当事由的;(3)借款时间距离夫妻离婚时间较近的;(4)金额巨大,无合理事由的;(5)配偶另一方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收入稳定,无举债的必要的;(6)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或连续作为出借人提起诉讼;(7)其他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情形。  

由于每个案件的个案不尽相同,案件案情也复杂多样,在认定债务性质的时候要对证据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同时也希望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案件的认定尺度,以树立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