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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以及应对措施的分析——以“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为视角
作者:admin 时间:2014-05-02166次浏览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以及应对措施的分析  

——以“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为视角  

潘律律师/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4月25日清晨,南京建邺西堤国际小区内发生一起血案:80后丈夫吉某凌晨六点酒醉后回家,90后妻子祁某因其晚归等家庭琐事与其发生口角并进而升级为打斗,在打斗中,丈夫吉某无意中拿出家中水果刀,向妻子祁某猛刺30余刀。祁某后被家人送入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两人留下了刚满百天的女儿……后据亲友爆料,丈夫吉某性格火爆,在案发前也时有对妻子拳脚相加,甚至在妻子怀孕时也曾对妻子大打出手。这是一件发生在我们身边惨不忍睹的家庭悲剧,却也是我国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冰山一角。由于当今新兴传媒的发展,从去年微博曝光的“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殴打妻子到刚刚被媒体曝光的“湖南男子杀妻后藏尸2年”再到如今的“南京富二代杀妻”,家庭暴力从原来隐晦的角落图文并茂地进入了公众的视线,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从2004年开始,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一直都在4万到5万之间,这个数字和2000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而且一直未有减少的趋势,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但是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接受采访时说道,很难用数字去判断中国实际的家暴数量。因为这个数字既可能是因为我国家庭暴力确有愈演愈烈之势,也可能是我国妇女维权意识的提高,具体还有多少“沉默的羔羊”,也许只能是一个谜。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7年至2008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不同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最低为36%,最高达62%,这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1]  

二、家庭暴力的理论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家庭暴力与其他类型的暴力最大的不同在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施暴方和受害方往往具有亲密的关系。依据暴力行为的表现方式划分,家庭暴力主要有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和冷暴力等几种方式。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不仅仅在中国,在国外也大量存在家庭暴力。据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仅女性就有六分之一遭受着家庭暴力,还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在我国,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在2.7亿的家庭中,有近三成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些调查结果都应证着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2]  

2、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尽管现实中也存在着妻子殴打丈夫、婆婆虐待儿媳这样的情况,但是从整体上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数是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而施暴方往往是和他们有亲密生活关系的人,往往是丈夫、父母。施暴方由于醉酒、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等原因,将他们的不如意施加在他们的亲人身上。  

3、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的作用下往往不愿意将施暴者的行为公布出来,特别是在城镇化不断推进的今天,邻里之间往往彼此不熟系甚至不认识。另外,很大一部分家庭成员对于妇联的工作机制并不了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受害者更没有途径将他们的诉求表达出来。  

(二)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现状及其危害  

一直以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妇女受到的侵害,据一项调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有超过两成的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另外,还有父母虐待儿童、虐待老人等现象也是层出不穷。  

家庭暴力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的。正如“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三个家庭瞬间土崩瓦解。一个家庭失去了儿子,铁窗阻隔着亲情;一个家庭永远的失去了女儿,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痛苦;一个家庭失去了爸爸妈妈,女儿再也感受不到来自父母的关怀。同时,家庭暴力的存在也将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因素,诱发多重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内心可能会积压巨大的仇恨和压力,当这种压力在家庭中无法得到化解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产生对于社会的仇恨,并将这种仇恨转嫁到社会大众的身上。于是乎,当家庭暴力演变成了社会暴力,危害性将会更大,受害的群体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三、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三纲五常”等封建愚昧思想的作用  

我国封建社会对于维护父权、夫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仪礼·丧服》中说道:“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代妇女并没有所谓的人格权利和人身自由,丈夫被看做是他们的天,对他们有绝对的控制权。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作为夫权却一直为社会所钟爱,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对于妇女权益剥夺的“族规”、“家规”。另一方面,虽然在当今社会涌现出了一些例如杨澜、李静等杰出女性,在大部分人心目中,女性仍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因此,当丈夫将拳头伸向妻子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甚至在被害人妻子的心目中,也并没有意识到丈夫的这种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甚至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理由,默默的忍受来自丈夫的拳打脚踢,也正是由于这种容忍和放纵,才会使得丈夫越来越肆无忌惮。正如我国著名学者李碧华感慨的那样:女人是脑子进了水,才会原谅男人的一次次的家暴。其实这并不是女人的脑子不好使,而是中了封建思想的毒。  

(二)缺乏感情基础以及不良生活习惯的影响  

当今社会,当“闪婚”变成一种潮流。感情基础和相互了解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但是,当婚后真正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平淡生活时,当最初的激情不再时,生活琐事上的矛盾便会越来越凸显出来,争吵以及争斗便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另外,在家习惯“天之骄子”、“天之骄女”生活的双方都不愿意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愿意相互理解和包容。这更加加剧了家庭矛盾的产生的频率。正如本案中的男女双方,丈夫吉某是一个80后,一直无业,妻子更是90后,婚后也一直无业,他们并没有真正的融入过社会,对于家庭的责任仍然处于一种茫然的状态,因此,发生争吵后,谁也不愿意换位思考。终于,悲剧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另一方面,大部分的男人都喜欢小酌一杯,特别是面对生活压力的时候,喝酒也成为他们舒缓压力的一种方式,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醉酒后的家庭暴力却是一个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比如“南京富二代杀妻案”、“湖南男子杀妻藏尸案”,犯罪人都是在醉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而将妻子杀死的。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将醉酒作为减免刑罚的条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一个人醉酒后,他的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此时,如果有人与其发生争吵,动武的机率也会大大增加。  

(三)诉求渠道的单一以及司法保护的缺乏  

根据调查显示,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他们求助的更多的是家人或者朋友,而非妇联、派出所。而家人和朋友,往往只能起到劝导和建议的作用。这不仅说明了我国妇女在遭受到家暴时没有法律保护的意识,同时,也凸显出了我国妇联在家庭暴力的运作管理上的缺失,由于对妇联工作流程的不理解,被害妇女有时甚至不知道怎样通过妇联进行维权,更有甚者,连妇联的办公地点在哪里都不知道。  

另外,我国的《婚姻法》虽然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是这只是在总则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分则中并没有对于家庭暴力的情形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妇联、派出所进行介入,但囿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救助手段的不足,也很难做出行之有效的援助。因此,派出所在面对家庭暴力求助的时候,往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理由,对施暴者进行一定的口头教育,然后不了了之。  

四、应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建议  

(一)强化家庭成员的法律保护意识  

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是被害者忍受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面对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者往往不会意识到施暴者已经侵害到了自己的权益。同时,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特殊的家庭关系,使得他们往往不愿意将家庭矛盾上升至法律的层面进行思考。因此,强化家庭成员的法律保护意识,让“沉默的羔羊”能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为封建思想解毒是今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  

因此,社会必须加强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宣传,通过公益广告、社会公益机构等的宣传教育的途径,让仍在忍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明白,一味的妥协忍让只会让他们陷入更加水深火热的境地,只有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真正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有部分受害者往往认为,自己的忍让可以换来家庭的安定。其实不然,只有对施暴者坚决的说“不”,才更有可能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才更能维护家庭的稳定。  

(二)完善家庭暴力立法,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制度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正义、自由、利益、人权、效率。其中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3]而家庭暴力所表现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谩骂等,都严重践踏了公民的人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明显违背了法的价值要求和宪法的规定。基于以上法理学理论,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干预是不可避免且有理有据的。  

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而在我国,却只有8条法律条文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这里面其中有3条只是表明了一下态度,3条规定救助措施,只有2条正面阐述法律后果,这便是很多施暴者肆无忌惮的原因。李阳在“家暴门”后接受采访时也曾说过:“家暴在国外算违法,在中国尚不违法”。  

令人欣慰的是,在李阳“家暴门”最为喧嚣之际,全国妇联宣布,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纳入全国人大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出台这样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我国国家层面有关法律规定不够统一、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救助措施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相互衔接不到位以及地方立法层级较低、效力有限等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的推行人身保护令,可以更加积极有效的保护受害者。完善家庭暴力的立法,也使得执行机关在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中做到有法可依。  

(三)执行机关严格执法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时往往会有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感,因此,他们大多数的处理方法就是进行口头劝诫教育。这也说明了我国执法机关对待家庭暴力问题上一种执法的偏见。因此,必须加强对于执法机关的执法教育,是他们能够将家庭暴力案件在观念上等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案件,在执法手段上做到切实的执法必严。  

同时,由于妇联没有执法权,妇联这样的社会机构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并没有威慑力,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妇联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受到的阻力较大。因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上,可以给予像妇联这样的一些社会机构一定的执行权利,或者在对待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可以让妇联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切实加强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中的实际作用。  

五、结语  

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群体结构,维护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家庭暴力是家庭稳定的一颗毒瘤,只有多措施并举,将家庭暴力扼杀于萌芽状态,像“南京富二代杀妻”这样的人间悲剧才能不再重演,才能实现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以及美丽中国梦的实现。  

[1]李静睿:《〈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中国新闻周刊(www.inewsweek.cn).2011.10.24  

[2]吴慧敏: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成因及应对举措,载《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