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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经保险报销后能否再次向侵权人主张问题的探讨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02277次浏览

朱志良律师/文  

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遇交通事故受伤,单位依法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治疗终结后,单位凭医疗费发票向工伤保险部门报销了医药费。职工委托律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律师主张要求事故对方赔偿医药费,最终获法院支持。由于伤者只有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医药费发票的真实性。  

本文就该医药费法院该不该支持做一探讨。  

对于医药费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法院的判决各地有异,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医药费是伤者实际支出的费用,无论从哪方获得该笔医药费,已获得补偿,不能再获得另外赔偿;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与伤者的工伤保险是两个互不干涉的民事关系,一方赔偿后不影响另一方的赔偿。本人持第二种观点。  

通读《工伤保险条例》我们会发现,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条例未禁止职工向事故对方另行主张赔偿。医药费在工伤保险报销后,再次向对方主张,并未加重对方的赔偿责任。主张医药费应适用补偿原则的观点的人认为,伤者如再次主张会在医药费这一项上获利。这种观点有失公正,如果肇事者因伤者有工伤保险而免赔医药费,是否可以认为肇事者间接获利?工伤保险的受益人岂不是是肇事方?这与工伤保险的宗旨不符。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分别自2002年5月1日、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都分别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上述两部法律对于职工工伤待遇与民事责任都规定了双重赔偿的标准,虽然与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有所区别,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于工伤待遇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倾向于支持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条未明确规定是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表述隐晦、含糊,不够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该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中指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理解为,该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除了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之外,还可以依法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现实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各地支持双陪的大多为残疾赔偿,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医药费不可以双陪,那么基于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样的法律关系,医药费为何不可以?  

中国法律原则是法不禁止则可行,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而且还有相关法律明显透出支持获得双陪的立法意图予以支持,故本人认为在处理相关事故过程中可以一试。由于各地地方规定有异,本人认为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毕竟持不能主张双陪的观点占主流,但不能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