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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销合同中需注意的关键条款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02150次浏览

王京金律师/文  

案例简述:  

武进某机械设备公司(下称机械公司)于2011年与河北某太阳能公司(下称太阳能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太阳能公司向机械公司采购太阳能电池组件设备两套,总价款3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总价款的2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价款的40%,安装调试合格后再付总价款的3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由太阳能公司退还给机械公司。合同签订后太阳能公司如约支付20%的预付款,但是货到现场后只支付25%的货款,机械公司为了尽早安装便继续履行安装调试义务,但是太阳能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并未出具书面的调试合格报告,在机械公司的多次催促下陆续又支付了15%的货款,余款9万元至今未付,沟通无果后,机械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由于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由河北某区法院管辖,机械公司于2012年3月向该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阶段就拖了近五个月,后来对方又提出进行质量鉴定,已经过了近一年还未开庭审理,机械公司为了9万元的货款已多次往返于常州、河北两地,给机械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诉累。  

案例分析:  

很多企业的购销合同都是由单位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业务人员往往会为了销售业绩的考虑,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仔细的研究客户提供的合同,或者即使研究了,也会担心提出这些要求客户会不答应,导致该笔业务泡汤了,所以就草率的按客户提供的所有内容签订合同。其实凡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多或少的都存在减轻自己的义务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况,业务人员在签订该类合同时要注意对下列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尽早发现其中的法律风险:  

一、管辖权约定条款。  

管辖权的约定非常重要,尤其是合同双方不是同一个城市或省份的情况,受制于目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速度及各地司法环境的不同,到外地打官司或申请强制执行都是非常困难的。管辖权的约定不但单是业务人员的谈判功力的问题,主要是合同主体双方经济实力的比拼,有些公司比较强势,企业要想做这单生意只能接受其提供的格式条款,那么企业业务人员就需要了解并及时关注该客户的履行能力及信用情况,防患于未然。如果合同主体双方的实力相当,又都想争取管辖权的,此时双方可以适当变通,可以选择相对独立的仲裁机构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当然,如果你的企业在该笔交易中比较强势,那么管辖权毫无疑问的要争取过来,否则出现纠纷时就后悔莫及了。  

二、付款方式的条款。  

对于销售方而言,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收到价款。但是在设备购销合同的实际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的利益诉求的不同,买方往往会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卖方履行义务,而卖方此时往往进退两难,只能硬着头皮做下去,这样货款就越欠越多。由于近年来实体经济形势不好,很多企业的履行能力较差,一旦有较多的货款不能及时收回,势必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付款方式的约定方面要根据成本适当提高预付款的比例,在货到现场后要能争取把该笔交易的成本费用基本收回,这样就可以对买方后期的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尤其是业务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应收款工作的重视,快速回笼企业资金。  

三、质量条款的约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设备购销合同出现纠纷后,80%以上的买方都会以卖方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以此达到少付或不付货款,甚至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的诉讼目的。因此对卖方而言,质量条款的约定同样非常重要,质量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几种:(一)、质量异议条款;(二)、质量检验期条款;(三)、质量标准条款;(四)、质量争议解决条款。对于上述每个条款都需要规定的仔细、合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买方滥用民事权利,充分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设备购销合同》中,除了上述条款外,还有其他很多条款都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在一些重要的、标的较大的合同中,合同主体对条文的细节、双方主体信用的审查要更加严格,请谨记西方的一句格言:“合同的一半就是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