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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承兑汇票流通中的风险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02176次浏览

龚雷律师/文  

案例简介:  

2011年7月,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收到B公司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向开户行委托收款时被告知,该汇票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C公司凭除权判决依法向银行请求支付,现该汇票名下款项已被C公司取走。由于A公司所持有的银行汇票已经无法实现票据权利,A公司随即将C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C公司依法赔偿A公司10万元及利息损失,在法院确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后C公司未向A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于是C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C公司系“皮包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履行债务。  

案例分析: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较差,经济主体在业务往来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虽然作为法定支付工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具备支付功能,但是其使用的安全性、便捷度等方面相比现金、支票还是有所差别,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票据流通的无因性的贯彻还不够彻底,再加上各地司法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导致承兑汇票在流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本案中,A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在其到期向银行委托收款时方知道汇票款项已经被他人领走,通过诉讼后虽然赢得了诉讼,但是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能力,至今未能弥补损失,使得A公司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该案例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因此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要规范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支招:  

企业相关人员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一、承兑汇票票面记载事项是否正确、清晰,票面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同时确认票据本身的真伪。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伪造票据的情况,但是相关财务人员、业务员还是要掌握一些简单快捷的识别汇票真伪的方式;  

二、背书是否连续,粘单衔接处的印章是否完整。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签章前后衔接。目前票据流通中,很多背书人只进行“简易背书”,即在背书人栏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便将汇票交给后手,这中简单背书会导致一旦遗失汇票可能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不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及自身利益的保护,因此,建议企业进行“完全背书”,即除了在背书人栏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再将后手的名称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即便不慎遗失,也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予以补救。  

三、要求前手背书转让。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在目前的票据流通中,很多经手单位不再汇票上背书,如果汇票上显示的前手与自己的企业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一旦该汇票涉及经济纠纷,失票人往往会因为你的单位与前手既不认识、也没有业务关系,会想当然的认为你单位取得汇票没有法律依据,进而对你单位提起诉讼,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如前手拒绝,至少要求其在汇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汇票由其提供,并保留好与前手之间的相关交易凭证。  

四、进行必要的查询工作。票据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与促进票据的流通,但是由于近来来票据市场的不规范,恶意挂失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当企业接受承兑汇票时,尤其是票面金额较大时,要进行必要的查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报网站进行快速查询,然后向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如果出现挂失止付等情况,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权利申报、行使追索权、提起票据诉讼等措施。  

总而言之,承兑汇票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多积极有利的方面,但是需要进行规范的流通,才能避免其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