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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载于《中国商界》第十期]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13196次浏览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马旭东*戴明\文  

前言  

小额贷款公司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其倡导者是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Yunus)。小额贷款公司初衷是致力于帮助贫困群体脱贫的一种贷款模式。  

中国也积极响应这项措施,于2005年首先在山西、四川、内蒙古、贵州、陕西五省(区)开展试点。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成为国家第一份指导和推动试点的政策性文件。自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铺开。同时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领域和财政补贴的扶持,这将进一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进程。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我们在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情形下,首先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是典型的风险管理型企业。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一、新事物的不稳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不管对外部的政策还是公司内的管理和业务风险控制都将有个不断调试的过程,而这个起步是否稳固对于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尤为重要。  

二、政府政策方面的不稳定性。目前各方对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存在认识分歧,其原因是政府层面对“草根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担忧。2009年全国大人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出席“中国金融40人论坛”年会上指出:“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机构,其风险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贷款公司有可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②];第二,如果它管理不善,它从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有可能拖累批发资金的金融机构。”可见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上的谨慎。  

三、同行业竞争的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如雨中春笋不断建立,同行业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以中国常州中等城市为例,截止2011年3月已建立2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预计到2012年会有将近50家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激烈竞争的后果不言而喻,而此时公司应当未雨绸缪,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迎接此挑战:第一业务创新,第二服务质量控制,三是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只有在这些方面工作做扎实,才能迎接未来的竞争。  

四、内部风险的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内部风险主要有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道德风险。根据我们的实践操作和经验:金融机构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与金融机构相关员工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有关。同时如果公司出现严重的合规风险,则可能会面临罚款、赔偿损失、丧失既得权益、责令停业等等惩罚,如果出现了严重的信用风险,则会产生机会成本增大[③],股东产生严重的投资损失。  

基于以上的表述,我们理应在防范与规避这些风险方面做出应有的努力。因此选择具有创新于传统贷款管理技术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对潜在客户的遴选,以及对借款人实施有别于传统贷款的过程控制与贷后管理,为公司规避相应的贷款损失;对于小额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进行跟踪和剖析,合规经营,避免严重的合规风险;对于公司职员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遵循以及对科学贷款管理技术与方法的正确运用也至关重要。  

风险规避对策  

以中国常州为例,该城市历来以民营企业为主,而国家对行业准入的逐渐放开,民营企业的贷款作为一个庞大的市场是值得小额贷款公司争取的,但是正如开头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如何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成长注入稳定剂变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第一、国家政策和制度的良性引导。从最近的金融监管来看,国家正在紧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一方面这显示出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很多问题,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国家在政策、制度方面也在不断摸索,并没有成熟的制度和框架。至此,从国家层面来看,积极有效的引导和制度安排显得尤为重要,在监管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它“只贷不存”的特殊性,多给与政策扶持。  

第二、公司内部制度的建设。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着重在以下几项制度进行建设:第一项是部门设立和职权明确制度建设,这是公司运营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但是部门设立是否合理、职权是否明确却不得而知;第二项是贷前非财务审查和财务审查制度和文书制度的建设,审查的文书应当分为个人和公司两项,并对审查的内容作详细的记录和尽职的调查,这项制度是预防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第三项是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制度,重大项目投资的风险往往会对小额贷款公司造成灾难性的损失;第四项是担保制度的建设,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一定数额的贷款都免抵押免担保,这是一项重大的风险,担保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第五项是贷后追偿制度和信用制度的建设,借款人到期不支付贷款如何追偿以及客户的信用评估制度都需要公司进行确立;第六项员工的考核以及奖惩制度,正如上文所述金融机构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与金融机构相关员工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有关,所以加强培训和理念的培养以及建立有效的员工考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考核制度应当分岗位和项目分别进行。  

第三、专业机构的辅助。  

小额贷款公司毕竟是以追逐利润为前提的,但是公司一味压减公司内部开支是非常不妥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时间不长,各种制度和操作都非常不完善,笔者认为公司和以下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1、银行。银行的内部制度建设是值得学习的,而且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注资机构,引入他们的监督和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2、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遇到大额贷款时需要贷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流程化的操作值得公司去借鉴,毕竟担保制度的成熟对于风险防控和业务的开展有益。  

3、律师事务所。现在专业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还很少,但据我们了解,上海、北京和苏州等城市已经有部分律所将其作为新兴业务在开展,有些律师事务所还将其作为支撑业务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对于公司的风险防控有着自己专业的见解,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上亦可提供服务,同时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贷前的尽职调查。  

4、会计事务所。会计律师事务所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助主要在贷前的财务审查上,公司最终关注的还是贷款人是否有能力偿债。现今中国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制度非常不正规,一个了解行业的专业人士有助你了解公司的客户。  

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金融一项新的行业准入,公司应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寻找自己有利的立足点。而风险防控是值得公司去悉心经营的,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动防范与规避金融机构以及准金融机构屡禁不止的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威胁和危害,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国家改革步伐的加大,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有着远大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苏菲:《浅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载于《财经界》,2010年。  

2、向玉兰:《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载于《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4月第26卷第124期。  

3、陈岱松:《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汪芹、陈燕玲:《创新与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