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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金融危机下的海外投资[发表于《中国外资》第11期]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13160次浏览

律师看金融危机下的海外投资  

戴明*马旭东/文[①]  

摘要:金融危机以来,在对外投资问题上,国内似乎有一种冲动,认为“海外抄底”的时刻已经到来,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结合最新数据,首先分析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客观情况,进而就海外投资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就律师在此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中的作用作出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海外投资问题律师作用  

吸引外资使我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在“引进来”的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逐步加大了“走出去”的步伐。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关于海外并购的相关报道一时声嚣尘起,大有中国要“买下世界”的势头,似乎中国要“感谢金融危机”了,而要看到真实的情况,有别于各种报道,调查数据则更具有客观性。  

一、中国海外投资现状分析  

2009年9月8号,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200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单就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559.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11%。其中非金融类418.6亿美元,同比增长68.5,占74.9%,金融类140.5亿美元,同比增长741%,占25.1%[②]。  

其次,在金融危机的影响问题上,对那些有着“抄底”冲动的人们,中国是否有理由要“窃喜”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的《200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投资方面,2009年上半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125亿美元,下降51%,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20亿美元,下降76%。金融和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均呈现下降态势。可见,大潮之下,岂有美事,何喜之有。  

二、问题思考  

认清我国投资的总体形势,现实告诉我们,走出去并不当然是“另一片蓝天”,也许是暴风骤雨。例如:中国汽车产业首家实行海外并购的公司上汽当年斥资约5亿美元收购韩国第五大汽车制造商韩国双龙,至今还是烫手山芋。还有其他并购案皆是风光表面有着苦涩的背影。综合一些个案,笔者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是自己投资动机的合理分析,这里牵涉市场寻求型、增值资产寻求型、资源寻求型和效率寻求型的定位[③]。根据2008年的数据,我国企业大体属于市场寻求型,投资驱动力来自于规避目标市场的贸易壁垒。  

其次是投资东道国的环境分析,这其中既应该经济层面的考量,也应该有文化层面的考量。  

还有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例如,TCL并购汤姆逊后,感到人才严重不足,以致于以往需要具备3至5年工作经验的人员才可外派的规定,很快被缩短为1年。  

最后就是法律风险的规避。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世界上很多地方的法律制度有比较大的差异,由于对投资国法律不了解导致很多问题。  

我们可以知道海外投资所引发的问题牵涉面极广,不单有宏观经济层面的问题,还有微观上企业管理的问题,另外也会涉及国家政策,国际政治和一国法律建设的问题。  

三、律师在海外投资中的作用  

作为我们律师,在涉外的专业领域内,律师的作用是我们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律师的的工作和体现的作用可以根据海外投资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海外投资前的准备阶段。  

1、了解我国对外投资法规和投资目标国的法律规范。律师在协助客户海外投资的时候应当注意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了解国外的法律规范,一是防止我国企业投资时先入为主,二是提前进行投资国法律风险分析,作出正确决策。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的责任就是审查各类专家意见的合法性。《法律意见书》非常敏感,其把所有的责任都转嫁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身上,当事人跟我们出据的意见书做出判断和决策。  

3、事前调查。以并购为例,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目标公司的各方面的风险。  

第二:海外投资的进行阶段  

1、协助处理战略性的法律事务,我们提供前期服务并最终形成关于跨国并购的法律意见书及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或者协议,并商业谈判、准备和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帮助客户完成交易。  

2、协助处理预防性的法律事务,主要是包括隐藏的诉讼、保险和潜在的风险,并协助或代为客户办理对外投资的海外保险。  

3、协助处理非法律事务。一是协助客户准备相关文件,完成境内的审批过程;二是作为项目管理者协助客户聘请境外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保持和他们的沟通和交流,推进项目顺利进行等。  

第三:海外投资的维持阶段  

1、协助处理善后性的法律事务。在陌生国家争议和纠纷在所难免。律师在当事人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争议和纠纷中进行调解,参与谈判,帮助当事人顺利解决相关问题。  

2、对于投资中的各种相关问题和文件进行法律咨询。在海外投资逐步进行中,存在法律规则和文化环境的冲突,律师可以给其提供法律相关咨询。  

四、我们的不足和改变  

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理念、服务产品种类和专业化程度方面与国际水平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1、数量和人才问题。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有律师事务所15067家,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仅有76家。如果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在投资地设立有相应的分支机构,中国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更深程度地参与中国企业的海外业务。  

2、联合作战。毕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资源有限,对于国际并购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和对资源进行整合是开展大型、复杂国际法律服务的有效途径。  

3、完备资料。我国律师事务所掌握的资料屈指可数甚至从未收集,因此一个完善的资料库对于开展国际法律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观念的改变。对于中国律师来讲,内强素质是首要的,律师协会应在宣传方面提供支持,呼吁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选用中国律师事务所。  

五、未来之路  

中国目前的情况类似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的日本,中国的企业家在面对跨国投资过程的时候,既为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快车道”而兴奋,又对这一条自己并不熟悉的路上的风险而不安。而对于我们律师而言,所学所做的事情也就非常多,在中国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时候,给我们律师思考的问题也就很多很多,对于自身的学习和发展,这也许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参考文献】  

1、陈安主编《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刘笋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治——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卢进勇,余劲松,齐春生主编《国际投资条约与协定新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叶兴平,王作辉,闫洪师著《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经验、现状与展望》,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  

[①]戴明,系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马旭东,系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②]数据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  

[③]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世界投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