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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发表于《学术理论与探索》第9期]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13187次浏览

 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马旭东/文[1]  

摘要: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含有涉外因素的时候,法院首先要认定的是其有无管辖权。因此管辖权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由于管辖权涉及到一国的主权问题,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问题,力图通过设立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来保护本国利益和权益。本文章在理论上对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原因进行阐述,希冀以后再遇到这些原因的时候能为解决相关的问题提供对策。  

关键字: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原因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院一般都是以各种理由如“不方便法院”等拒绝受理外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涉及国家或者国民利益的时候,又积极主张具有管辖权,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的现象就会时常出现。而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管辖权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辖权冲突与法律冲突的关系  

在国际私法问题研究中,对于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如火如荼,但是对于管辖权的研究却没有那么深入,而区别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对于我们正确的研究知识产权管辖权的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管辖权是指一国国内的法院对于某个涉外因素案件的审理权限,而管辖权冲突则是指不同法域对某一法律关系的管辖权规定相冲突的情形。而法律冲突则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对某个相同法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或者都无规定的时,从而造成该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2]法律冲突属于实体法规范,通常是在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解决后,[3]确定应适用何国或者某一法域的法律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  

1、冲突的性质不同。[4]法律冲突是因不同法域或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从而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产生冲突。它涉及的是在遇到具体的法律适用的冲突时应当适用哪个法域或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问题,是实体法规范上的冲突;而管辖权冲突所要解决的是应由哪个法域或国家的法院来行使对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规范上的冲突,与法律冲突分属不同性质的冲突。  

2、时间先后顺序不同。[5]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确定某一法域或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对准据法的具体适用作出判断。因此在诉讼阶段上来说,管辖权冲突应当先于法律冲突的产生。  

3、在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时,各国一般都允许由原告单方面选择法院;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时候,尽管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但这种选择必须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面地选择准据法。[6]  

虽然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但两者也具有一定的联系,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往往给法律冲突的解决奠定基础,他们两者存在先后顺序。换言之,只有取得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对适用的法律进行确定并判决;同时法律适用是管辖权的继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就是为了适用正确的法律进而判决,否则管辖权的确定变得毫无意义。  

二、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是在同一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与该案件相关联的国家依据本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制度规定竞相要求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引起的积极冲突或与案件相关联的国家都放弃或拒绝对案件管辖所引起的消极冲突。而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普遍存在,有着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等方面的渊源。我们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各国对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是导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基本原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表面看是各国个人或者法人参与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但是知识产权还涉及到国家对某些知识产权的注册,管理等公行为,同时一国的司法权的独立及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有效性是同国家主权密切相关的,丧失了司法管辖权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国家主权。[7]如果主权丧失,则其司法管辖权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各国为了极力保护自己的国家主权,维护自己法律的权威性及独立性,从而导致国家间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是导致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原因。在知识产权领域,管辖权冲突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多为积极冲突不同的是,一国对于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往往持拒绝管辖的态度,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消极冲突的态势。由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使得一国对于非经本国法律授予的外国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采取拒绝管辖的态度。[8]所以依一般的制度来讲,在那些与内国国家管辖权无关的案件或与内国国家的领土或公民或它的实体法不存在任何属地联系或属人联系的案件中,都排除内国法院管辖。[9]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使得一国不能随意对外国的知识产权行使管辖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化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获得了极大的挑战,某些国家开始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从而使本国法院对于在外国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行使管辖权,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三)国家利益或者说国民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以及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管辖权制度的突破,一方面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与各国的国家利益息息相关。这个国家利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更好的为知识产权提供国际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对于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如果仅仅拘泥于地域性的保护,显然不能有利地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尤其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显得尤为不利。各国交流的加强,往往国与国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但是随着这种保护的国际化,矛盾也会产生,首先体现的就是管辖权冲突问题;二是保护本国国民的切实经济利益,在知识产权关系的活动中,最终参与的还是国民,而国民在知识产权纠纷产生时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获得有利的判决。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国为了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问该案件有无在别国提起诉讼,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进行受理,这就又会导致管辖权冲突的产生。  

(四)各国的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制度的不同,这是产生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管辖权制度或立法不统一,虽然知识产权有很多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管辖权问题却鲜有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各国所采用或倚重的管辖权原则或标准不尽一致;其二,各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或对管辖权的识别不尽一致。[10]  

(五)各国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历史形成过程不一样。各国之间由于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传统、价值观念、法律意识、风俗习惯等差异,使得各国以不同的连结因素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依据,由此形成了各国不同的风格。主要有: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制度,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出发,以国籍为联系因素确立管辖权;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从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出发,认为涉外民事案件管辖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以有效控制为联系因素确立管辖权;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国法制度,从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原则出发,以地域联系因素确立管辖权。[11]同时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展水平的不一样,同样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  

小结  

知识产权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其诉讼中的复杂性,使它成为所有案件中较为棘手的案件,同时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问题上尤其如此。在知识产权诉讼开始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权问题,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载于《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2、姜茹娇:《从国际私法角度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载于《学术界》(双月刊),2005年第4期。  

3、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  

4、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徐东根:《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7、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8、李双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马旭东,系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2]李双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3]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4]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5]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6]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7]赵相林、杜新丽:《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8至519页。  

[8]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9]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71页。  

[10]徐祥:《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58卷第5期,第603页。  

[11]赵相林、杜新丽:《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