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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垫付医药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作者:admin 时间:2014-05-02237次浏览

交通事故多垫付医药费,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孟菲菲 律师/文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5日,A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去上班的路上与急匆匆骑着电动车上班的B相碰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B受伤、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A赶紧报警处理,也第一时间将B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B被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头面部挫伤,需要手术。这就面临了高额的手术费。B为外地来常州务工人员,经济条件不是很理想。交警的多次劝说A,称B现在急需手术费,而A所有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以及不计免赔险,将来总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个人不会有损失。故在该情况下,A支付了B在医院住院期间所有的手术费、治疗费,共计四万六千多元。后经交警认定,该起事故A与B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5月16日,B伤情好转从医院出院,回家休养。A像其他交通事故车主一方一样在家中等待B治疗终结后来处理事故,但直至2013年11月,A听说B身体早已经恢复,开始上班,却仍没有接到B要求处理事故的通知或在法院处理的传票。经过多次努力,A终于联系上B,要求B来常起诉处理事故。但B却告知A,其已经咨询过律师,如果起诉反而可能还要向A支付部分款项,故拒绝起诉。这下可急坏了A,因为A不仅垫付了B的医药费共计四万六千多元,自己还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三万多元,本想一次性在法院将该次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没想到B却不来起诉。

二、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为何B会拒绝起诉A

原因在于以下几点:1、B经过咨询,其所受的伤并不能构成伤残等级。2、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A和B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3、A的车损高达3万元。这也就是说,B所受到的伤未构成伤残等级,B无法得到交通事故中赔偿数额较高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本案中医药费又比较高,共计46000元,A及其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中医药费的赔偿10000元加上剩余36000元的60%,计21600元。如果一旦B起诉A,那么一次性处理该次事故,B将承担40%医药费即(46000-10000)×0.4=14400元加上A车辆修理费3万元的40%即12000元,共计26400元。如果B的其他损失达不到26400元,那么意味着B打了官司反倒还要支付A相应差价。

(二)法理分析

法律关系:A若起诉B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还是不当得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外,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案中,如果B起诉A要求A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那么毫无疑问,该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若A起诉B要求B返还其多垫付的医药费,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特指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一方多支付的医药费则并不属于该范畴,而是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A与B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这也就是说,A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60%,B应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B对于40%医药费即(46000-10000)×0.4=14400元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而 A已经垫付了全部医药费,那么B应返还A医药费14400元,现B拒绝返还该款,那么A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起诉B,要求B返还其多支付的医药费。

法院管辖:A可否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

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还意味着一个重要的问题——法院管辖。如果B起诉A要求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赔偿,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B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A起诉B,要求返还多垫付的医药费,则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那么A无法在常州法院起诉,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起诉。而B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常州生活居住未满一年,也没有办理暂住证,其户籍地在徐州,而目前确实也在老家徐州工作、生活。A若要起诉B,则必须至徐州B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解决方案

面对A目前的情况,B已拒绝起诉处理该次事故,律师建议A首先可以和B沟通协商,要求B起诉,但双方可以通过法院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对于赔偿数额可以做一些让步,毕竟作为非机动车伤者已经承受了许多身体的痛苦。但是经过A和代理律师多次与B沟通,B要求过高,不但不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还要求A向其多支付3000元,才愿意来常州起诉处理事故。故在此情况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律师建议A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首先,对于多垫付的医药费,A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起诉B,要求B返还A多垫付的14400元。但是,B为来常务工人员,到常州的时间并不满一年,在常州也没有办理暂住证,B的户籍地为徐州。这也意味着A要起诉B则必须到B的户籍地徐州进行起诉,这增加了A起诉的成本。其次,对于A车损并且已经支付的3万元车辆修理费及其垫付的医药费中的31600元可以起诉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理赔款。虽然要经过两次诉讼,诉讼成本相对较高,但该方法可以维护A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A的损失。

四、律师建议

为避免类似的纠纷,律师建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且有人员伤亡的,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20救助伤员,同时应拨打110及保险公司的电话,在可行的情况下对于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存证。若对方受伤较严重,应尽早咨询律师,对于伤者的伤情、事故责任、赔偿金的数额及应该垫付的医药费数额进行预估,避免过多垫付,从而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