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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case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
作者:admin 时间:2011-08-13217次浏览
案情:
    原告罗某原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等多种疾病。2009年12月26日,被告王某驾驶员轿车在行人道上与行人罗某挂撞并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 罗某受伤后于当日进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及左腕部软组织挫伤;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腰腹部闭合性损伤。2010年2月8日,罗某治愈出院。同年3月11日,罗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5590元。诉讼中,被告申请对罗某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鉴定机构审查意见书认定罗某在医院诊治处方上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有参松养心胶囊、血塞通、仙灵骨葆等,金额为2595.67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有2595.67元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不符的药品,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5044.33元(未支持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不符的医药费2595.67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罗某提供的医疗费有2595.67元的用药与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外伤不符,但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罗某的外伤可能加重或诱发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发生,为防止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发生而用去的医疗费2595.67元是罗某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2011年11月22日,法院判决:罗某的医疗费(含争议的259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64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
 
评析:
    1、侵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原有病症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与侵权行为之间无关。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受害人虽然有心脏病等其他病症,但其心脏等疾病未被诱发或者病症较轻。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是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状态出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清除侵权行为造成原有疾病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原有疾病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原有病症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将转化为现实的损害,损害后果将被扩大。此时,受害人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属为避免损失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3、为消除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均予以赔偿。危险状态由侵权行为人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行为具有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为消除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状态、防止损失后果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直接导致受害人财产直接减少,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