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苏价费(2013)421号文件规定,现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诉讼案件代理费(计时收费)
案件类别 | 民事、行政、仲裁 | 刑 事 案 件 | ||
侦查 | 公诉 | 审判 | ||
收费标准(元) | 2500—10000 | 1000—8000 | 1500—10000 | 2500—20000 |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诉讼案件代理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争议财产标的 | 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元) |
1万元以下 | 2500 |
1—10万元 | 4%—7% |
10—50万元 | 3%—6% |
50—100万元 | 2.5%—5% |
100—500万元 | 2%—4% |
500—1000万元 | 1.5%—3% |
1000万—1亿元 | 0.7%—2% |
超过1亿元 | 0.5% |
1、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下列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 实行计时收费的,按每小时100—2500元标准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按2013版《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确定)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情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的刑事案件和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的民事案件,均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5、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需要赴省内其他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也可在提供费用概算后,向委托人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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