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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
作者:admin 时间:2018-04-20829次浏览

吴冬梅 律师/文

案例:

陈某和徐某以及徐某的妻子许某都是多年的好友,某日,因徐某急需周转,向陈某借款50余万元,徐某出具借条一张,明确了归还的日期,落款人为徐某。归还日期届满,陈某向徐某索要借款,徐某以经济困难,往后拖延时间,陈某和徐某商量后,口头答应给徐某一定宽限期。宽限期到了,徐某依旧未归还借款。陈某无可奈何,诉至法院。

本案有几个法律关系呢?徐某和陈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的利息怎么计算?这几个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搞清楚这几个法律关系,是本案判决的依据所在。

一、 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和个人之见的借款的方式很多,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都要加以辨别,甚至有的是非法集资,都要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的。

随着前几年经济状况的繁荣到近期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大批量的民间借贷案子浮出水面,每一个新事物的产生都伴随着法律的诞生,最高院针对这一现象,也出台了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结合本案,陈某和徐某的借款行为从主体和内容上完全符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因此,陈某和徐某之间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二、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徐某和许某是夫妻关系。陈某和许某、徐某都是朋友关系,虽然在借条中只有徐某一人签字,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情形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该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本案中陈某将徐某和许某都列为了被告向法院主张借款,本律师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一审开庭,一审法官开庭审理,许某作为第二被告辩称,徐某借款未经过其同意,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还举证该笔借款系用于徐某个人开办的公司,故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许某不要承担任何责任。

此处就涉及到一个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夫妻债务到底怎么来认定,有没有什么界线和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举证证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是十分困难,原告很难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钱借出去了,具体是谁在用,举证的难度对于原告来说比登天还难。同样被告也很难举证,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毕竟钱是一个种类物,你很难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既然借款的实际用处很难证明,那么审判实践中,法官怎么来认定借款的用途呢,按照法律规定,该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本人认为如果被告不能举证,那么就由被告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实际操作中,发生的情况没有这么理想化,会有多种情况发生,比如被告不到庭,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本人认为既然你被告不到庭,理应有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也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被告辩称,徐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个人开办的公司,但是该公司也是夫妻存续期间开办的,其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债务为什么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且许某也分享了徐某开办公司带来的利益。一审中,许某辩称徐某将该借款用于个人开办的公司也毫无任何证据,也仅是口头的陈述。

本人在查阅卷宗和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发现,徐某、许某以及徐某的开办的公司、徐某的合作单位相互之间存在大量的银行往来明细。徐某转账给许某大量的金钱,徐某和徐某开办的公司之间财产难以分清,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混同。许某和徐某的供应商之间也存在大量现金往来。而且,徐某和许某还共同帮别人做担保,双方欠下巨额的债务,综上,可以看出许某虽不是徐某开办公司的股东,但是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也分享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就算该笔借款时用于徐某开办的公司,许某也要和徐某一起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施行,该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院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故综合法律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利息如何认定

陈某和徐某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那么可以主张利息吗?

根据现行的法律是可以主张利息的,只是主张利息的起算点的问题,只能从双方约定的归还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也有很多的人,在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很高,诉称高利贷,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比如说法律对利息有没有规定,怎么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借款有利息约定,按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如果没有对利息约定,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约定地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6%,怎么办呢?一般法院对于超过部分不予认可,如果借款已经支付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6%的利息,那么超过部分是可以向出借人主张的。

以上只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常规问题,现实中往往有利滚利,利息也变成本金,然后一直累计下去,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事情真的是千变万化,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只是将社会现象规范化,制度化。

四、启示

从前两年的经济白热化到这几年的经济不景气,2008年左右民间有大量闲散资金,很多人为了贪图高额利息,将存款出借给个人或者企业。导致2014年开始,大量民间借贷的案件出现,其实从长远来看,将存款出借给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是存在风险的。很多人认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就完事大吉,其实不然,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借贷双方之间只是存在民事纠纷,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将面临着连本金都收不回来的风险。本人的建议是,能不借就尽量不要借,如果非要借,那也得核实一下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最好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者实物等价抵押,这样还只是提供一种保障。本人的忠告是,钱在自己口袋里的才是真实的,用合法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