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

追求优质契约 创造满意客户

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

追求优质契约 创造满意客户

案例展示
case
债务人死亡、遗留债务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时间:2018-04-20884次浏览

金丽艳、徐成伟  律师/文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份柳某林向朱某生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期内年利率为1.5%。2017年2月,在该借款到期前几日,债务人柳某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遗留了包括该笔债务在内的大量债务。2017年3月,债权人朱某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某林的法定继承人:其儿子柳某军、女儿柳某红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债务人柳某林于2011年与其配偶离婚,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处房产,但两处均为集体土地,一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债务人柳某林、另一处登记为其配偶,且两处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上述房产在双方离婚时已作出处理,将其中一处约定由债务人柳某林占有使用。另查,债务人在死亡时没有遗留任何银行存款。但债务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获有事故赔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柳某军、柳某红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如需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对债务人遗留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需存在两个基本的条件:首先需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次继承人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还款责任,以上条件需两者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那么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债权债务都与继承人没有关系;另一方面,即使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也只需要在他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遗留任何财产,即便继承人愿意,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继承,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任何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承担则另当别论。

回到本文开头所陈述的案例,被继承人柳某林死亡后遗留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大量债务,其死亡时没有遗留任何可处理的财产,只有一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某村镇的房屋,虽然两个继承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事实上该房屋一直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两继承人对该房屋也没有继承的意向,且由于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性质,法院在实际中也没有办法对该套房屋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判决两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但这一判决其实并没有实际操作的意义,因为判决中并没有列明债务人究竟有没有遗产?有哪些遗产?导致的结果就是债权人根本没有办法实现其真正的诉讼目的,使法院的判决书变成了一纸空文,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事实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 因债务人柳某林的继承人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债权人朱某生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债务人在死亡时没有遗留任何财产,只是无法执行。这里就要提到本文开头所陈述的一个情况:债务人柳某林系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向柳某林的法定继承人赔付了交通事故理赔款项。那么该笔款项是否能作为债务人柳某林的遗产来偿还其所欠的债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该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交通事故的理赔款项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综上所述:了解清楚了上述规定以后,我们再来看本案的案情就很清楚明了了,债务人柳某林死亡时遗留了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其继承人柳某林和柳某红在没有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债务人死亡时并没有遗留任何财产,因此其法定继承人也没有义务为其还款。另一方面,虽然债务人的死亡事实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且获得了一笔赔偿款,但无论从法学理论还是根据法律规定,该赔偿款都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无需用于偿还死者的生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