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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作者:admin 时间:2014-09-24180次浏览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金丽艳 律师/文

基本案情:

陈某、史某、钱某、谢某、黄某与曹某均系同事关系,曹某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穿了谢某的鞋子,导致双方发生小争执;陈某与曹某也因为琐事发生过小摩擦。因为上述原因,陈某、史某、谢某、黄某五人商量决定至曹某住处找其理论并伺机教训曹某。陈某等五人抵达曹某住处后,与曹某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之间又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等五人采取轻微暴力殴打曹某,并伺机拿走了曹某的手机、化妆品、少量现金等。第二天,陈某等五人在得知曹某已报警且明知民警已在受害人住所的情况下,相约前往欲将所拿物品还给曹某,并将相关情况与民警解释清楚。

公安机关随即以陈某等五人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又提出要以“入室抢劫”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采用暴力殴打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以入户抢劫对陈某等人分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陈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被定为抢劫有待商榷,应定性为寻衅滋事更为客观恰当。我们可以首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规定:

抢劫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3条中,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93条中,它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出有因、借题发挥的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认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往往争议很大。两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定罪量刑时应当依照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的第九部分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具体内容是“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结合本案来看,陈某等人在犯罪构成及具体行为上,均显示了寻衅滋事罪的诸多特征。

(一)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两罪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是陈某等人在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因与被害人曹某在工作中发生口角、矛盾而想要教训她)和通过强拿硬要(索要手机及钱物)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陈某案发前几天已多次想要教训被害人曹某,均因客观原因没有实施,案发当天,几名被告人又相约去被害人处找其麻烦,并在电话中向被害人明示了她们的目的,可见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等心理需要,占有财物仅是其泄愤的一个手段。主要是借题发挥(陈某等人索要被害人曹某的手机是以谢某手机被被害人摔坏为由的),在殴打他人的同时,实施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一方面,两者在占有财物的暴力强弱程度上有所不同,寻衅滋事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不会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本案中陈某等人没有携带任何工具,在争吵过程中仅实施了简单的拳打脚踢行为,虽有一定的轻微暴力行为,但尚不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身体上受到强制或不敢反抗,被害人曹某完全可以采取求助、呼喊或者一些自卫的方法进行抗拒,其暴力、胁迫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所要求的标准。另一方面,两者在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上也不同,陈某等五人出于逞强好胜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强行抢走被害人较少量现金或财物,属于寻衅滋事犯中的“强拿硬要”。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几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规定有很大的轻重悬殊,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完全是由于同事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出于泄愤的目的而报复、教训他人。如果将该行为定性为抢劫,无疑是人为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陈某等五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虽与抢劫罪有相似,但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具有较大的区别,其主观动机是报复、教训他人,并非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其实施的暴力程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对犯罪人员正确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