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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险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4-08-21268次浏览

案例一:“金手指”案

自残骗保未遂   被告人获刑六年

  案情简介: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依据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该伤残给付保险金比例为10%。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钱本无罪,但却有些人为了弄到钱而变成魔鬼。一时的贪念造成被告终身的残疾、永久的后悔、六年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诈骗保险金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将会受到拘役、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拘留、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二:团伙诈骗案

20人团伙撞车骗保谋不义财  最高获刑十九年

  案情简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余万元。

  判决结果:原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其他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犯罪工具奔驰S320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点评:撞车骗赔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惊人举动——没收了车辆,人进了囹圄,如意算盘终成空。

  

案例三:医疗诈骗案

愧对一身“白大褂” 8名被告内外勾结均获刑

  案情简介: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王某、孟某某、李某某、杨某以及王某某、倪某某、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诈骗104000余元。

  判决结果:扬州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

点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假莫作,作假必败露。

 

案例四:酒驾顶包案

哥哥酒驾 弟弟顶包 哥俩义气双领刑

  案情简介:2008年2月某日晚9时许,许某某酒后驾车撞到某临时牌号轿车,致前车车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让其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定损19余万元。许某某、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酒后驾驶已是错,骗赔更是错上错。李某明知许某某酒后驾驶,仍受表兄指使编造虚假的原因,参与骗取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尽管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两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保险拒绝酒驾和醉驾,既是对驾驶人生命安全的警戒,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的负责。

 

案例五:套牌骗保案

企图利用孪生车牌蒙骗过关  被识破面临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2008年6月25日,严某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套牌车发生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向处理事故的民警提供了真牌车的行驶证,并谎称真牌车出险向保险公司报案。2008年7月1日,保险公司先期赔付一万元用于伤者(后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案发后,严某某家人退还赃款一万元,严某某也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索赔。

  判决结果: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假的终究是假的,作假者所得到的是法律真实的制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案例六:人伤诈骗案

听信“黄牛”蛊惑假定残  以身试法悔已迟

  案情简介:2009年1月15日,龚某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龚某某肋骨骨折。在龚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钱某某准备起诉张某某时,被告知可以通过夸大伤情评到伤残等级,这样可多得保险理赔款,龚某某遂委托钱某某办理相关事宜。钱某某为得到风险代理费,请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伪造了龚某某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情诊断证明书,后与龚某某携带伪造的病历资料,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获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骗取了法院民事调解书,继而骗得保险金49580元。

  判决结果: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判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因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一时心动贪小利,听信“黄牛”花言巧语。假的焉能成真?一朝案发悔已迟。当前,某些不良法律工作者利用事故当事人贪图小利心理,鼓动和帮助当事人制造假材料、夸大伤情以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从中渔利。发生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勿听信“黄牛”花言巧语,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维保汽车骗保案

贪图小利得不偿失   车主“蹭保险”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薛某某、郑某某减轻处罚,对尹某某从轻处罚,对三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蹭保险”也是诈骗,贪图小利反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

  

案例八:倒签单诈骗案

先出险后投保非法获利  得不偿失被判徒刑二年半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9日凌晨,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下坡时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该车的车辆保险处于脱保状态,为获得保险理赔款,吴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办理了事故车的车辆保险,该保险于次日生效。吴某某于2012年4月22日就4月19日凌晨发生的倾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获得保险理赔。同年6月骗取保险金82650元。

  判决结果: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吴某某系自首,且已退还所骗取的保险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意外事故不由人,心存侥幸耍聪明,聪明总被聪明误,枉失自由两年半。 

  

案例九:借尸骗保案

转嫁损失出奇招  借尸骗保不成反获刑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1日,乔某某、张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未有效投入安全生产设施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实施拆迁工程,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乔某某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于2013年3月14日夜间,指使张某某、钱某某将死者尸体运到泗洪县五台山南路。张某某驾驶骗保车辆撞击钱某某提供并摆放的自行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其后,乔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欲骗取保险金40余万元(未得逞)。

  判决结果:宿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钱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点评:安全事故猛于虎,违章作业已违法,企图“借尸骗保”转嫁损失,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案例十:单位犯罪案

员工造假增收   单位难逃其责

  案情简介:2005年1月至2006年 5月间,南京某汽车4S店服务总监贺某、服务经理赵某某、服务经理接某某以该4S店名义分别伙同车主宋某某、朱某某和朱某某之子、陈某伪造3起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共计91688元,并将该款抵做汽车维修费用划入4S店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汽车4S店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朱某某、朱某某之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4S店贺某、赵某某、接某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点评:经营有规则,发财无捷径。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多行不义必自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