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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车险未保不计免赔险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17180次浏览

浅谈车险未保不计免赔险情形下的理赔

                  朱志良 律师/文 

车主在给自己车辆投保时,均会碰到一个问题:投不投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险种,但是由于它的字面意思不是很好理解,导致用户对它的用途无法理解,那么到底什么是不计免赔险呢?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且都会有这样的条款: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如何计算会约定:(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在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外,被保险人对三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买单,这点不需多加讨论。值得讨论的是,在未投不计免赔险的情况。

    对于未投不计免赔险要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大部分法院是予以认可的,只有少部分法院还是会审查保险公司对实行免赔率有无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还是不会认可此条款的效力。但问题的关键是,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赔偿额是否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在计算赔款时采用不同方式,就存在争议了。看一个案例就知道争议何在了:

    贾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未投不计免赔险。某天,其雇佣的驾驶员黄某在驾驶该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者吴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三者将黄某、贾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后认定吴谋得总损失为84万元,除交强险之外,由黄某承担80%,由于黄某系贾某雇佣人员,赔偿责任由贾某承担,向吴某赔偿57.6万元。贾某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向贾某赔付了42.5万元,赔偿计算为50×﹙1-15%)=42.5万元。贾某认为,车辆虽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同意扣除15%,但扣除的基数应为57.6万元,而不是保险限额。故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付不足部分。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按一般人通常理解,赔偿计算方式应为57.6×﹙1-15%)=48.96万元,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判决保险公司向贾某再赔付6.4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持同样观点,维持原判。

    看了上面的案例,争议焦点就是免赔基数是保险条款的约定还是被保险人向三者的赔偿额,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以对三者的赔偿额为基数,扣除免赔率后看是否超出保额,即所谓的现免后限;有观点认为应以保额为限,再扣除免赔率,即所谓的先限后免。本人认为,可以主张先免后限。虽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对此类情形有所约定,但该约定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对该条款作明确说明义务。就现行法律,以及各省高院指定的审理指南看,对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要求比较明确的,无论在字体上,以及在保单位置上都有要求,保险公司想证明这点几乎不可能,从而基本可以否定这一条款效力。否定了该条款效力后,那么就是对扣除免赔率的理解,显而易见,即使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法院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即以赔偿额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