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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案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02219次浏览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案  【要旨】

    当事人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实质性判定。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要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就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能以其他理由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基本案情】

 原告:祥强公司

 被告:邱某

    2010年3月1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在原告车间二楼电梯间摔落受伤,后原告将被告送至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祝愿手术治疗,原告的伤情诊断为脾脏破裂等,手术后被告至今未办理出院手续,在四院留观室治疗,原告已经垫付了1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2010年7月13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8月3日,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履行其工伤认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并要求其履行职责。同年8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同年11月18日,本院驳回被告的行政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中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被告在上诉期间向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仲裁中被告提交了与原告代表协商的录音等资料。2011年4月12日,仲裁委裁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诉辩】

    原告诉称:原告股东夏某称其不认识被告,被告不是其单位的工人,2010年3月1日其在家中接到车间员工的电话,称有人从楼梯井摔下来,赶到厂后,将被告送至四院,才知道伤者的姓名,由于救人心切,原告才垫付医药费,且被告是和别人玩耍才摔下去受伤的。

    被告诉称:本人于2010年2月22日经原告招工进入其单位套管车间工作,同年3月1日上夜班时不慎从二楼电梯间摔下受伤,仲裁委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且其录音目的是为正式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再结合被告的诉讼能力和举证能力等因素考量后,本院确定该录音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由于被告是在在原告企业内受伤,原告遂否认被告系其员工,,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确属原告企业“来访者”且是在与他人玩耍过程中受伤,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来调整,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但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义工了一个相对权威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指出,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应该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述意见基本上是妥当的,司法实践也基本参照上述通知所确定的标准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