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

追求优质契约 创造满意客户

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

追求优质契约 创造满意客户

服务项目
service
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年费收取标准
作者:admin 时间:2015-07-17243次浏览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各挂牌公司:
依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挂牌公司应当向我司缴纳挂牌年费。现将挂牌公司缴纳2013年挂牌年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挂牌公司。2013年挂牌的公司,挂牌年费已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的除外。
二、缴费标准
见下表。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挂牌公司
挂牌初费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3万/年;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5万/年;
总股本5000万-1亿股(含),8万/年;
总股本1亿以上,10万/年。
挂牌年费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2万/年;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3万/年;
总股本5000万-1亿股(含),4万/年;
总股本1亿以上,5万/年。
三、缴费方式
银行汇款方式缴至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复兴支行
账号:11001046500053013355
挂牌公司汇款完成,我司取得银行收款回单后,将出具发票,并邮寄至挂牌公司。
请各挂牌公司按本通知的要求,按期足额缴纳挂牌年费。逾期缴纳的,我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我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