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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admin 时间:2018-10-25240次浏览

婧妍律师/文  

近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国与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犯罪形式愈加多样化,而犯罪后出逃境外的事例时有发生,特别是“贪官外逃”的现象逐渐为百姓热议。境外追逃作为一种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腐败现象的有力手段,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  

根据书《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境外追逃是指从我国境外地域即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追捕逃犯的简称,指侦查机关针对在本法域犯罪后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和嫌疑人,在取得有关法域的同意并在其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寻找逃犯的逃跑路线、发现藏匿地点,将其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除去贪污贿赂犯罪,出逃人员一般还会有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行为。但因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本文对其他犯罪不予赘述。下文将浅谈在跨国追逃贪污犯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我国境外追逃工作成绩显著,但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深入,出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的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日趋增多的新形势,且外逃手段不断变化,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寻找我国境外追逃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分析解决对策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第一,引渡是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主要形式之一。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我们可以发现,首先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相对还是较少的。其次这些国家大多数是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我国与多数欧美发达国家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遗憾的是,欧美国家往往正是罪犯外逃的目的地和躲藏地,我国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隐藏在那里难以引渡遣返,造成了大量财产外流。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的不足予以修正,积极寻找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具体措施的差距,寻求与其他国家合作的共同点。另外,应积极改善我国司法形象、完善法律体制,以期减少甚至消除欧美国家对我国法治状况不信任的印象。最后,还应借鉴他国经验,比如美国虽然也是死刑保留国家,但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签订了引渡条约。根据对象国对死刑是否被引渡的态度不同,美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模式也不同,其刑法保留死刑和签订引渡条约时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并存的。  

第二,虽然我国境外追逃采取多种手段,但比之美国仍略显不足。除引渡外,常规替代措施还有移民法替代措施、刑事法替代措施和劝说外逃人员自愿回国。这三种举措都在我国跨国追逃中得到了很好的实践。除此以外,我国未尝不可使用一些非常规替代措施,如绑架等,但笔者不赞成诱骗的方式。一来会侵害国家主权,二来不利于其他在逃犯的劝说自愿回国工作。但就绑架而言,我国不妨建立贪官外逃缺席审判制度,使在逃贪官就成为正在追捕的罪犯而不是嫌犯,然后以类似绑架的手段遣送回国。  

第三,境外追逃涉及到双方谈判、公务往返、调查取证等众多程序,可想而知其成本之巨大。再加上国内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物的人才紧缺,境外追逃工作开展困难重重。因此,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大力开展“劝返”工作,为鼓励在逃人员自愿回国受审制定较为宽大的刑事政策。劝返一来减少了外套烦的刑事处罚,二来保障了追逃的成功,特别是大大减省了刑事司法合作的成本。境外追逃是一项集艰巨性、专业性为一体的工作。因而,我们还需要要求从事境外追逃的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工作素养和专业性知识,加强基础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境外追逃经费保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  

第四,追逃贪污犯的一大目的就是追回其非法取得的财产。现在我国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一大困境即,往往追逃工作成功时,犯罪人财产已经挥霍一空,或是遣送回国后其财产在国外冻结无法转移。因此,首先必须完善程序法治,健全公开制度,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以此使官员携款外逃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预防、控制和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切实防止官员携款外逃。其次应积极与国外沟通,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追回赃款,减少国家损失。  

腐败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要求中国必须借助外交和司法等多种途径抓捕外逃贪官。如若放任罪犯逍遥法外,容易使许多潜在的犯罪人心存侥幸,成为有力的犯罪诱因。反腐倡廉,一直被认为是我党治国理政的生命线。因此,境外追逃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必须以创新而严谨的工作方式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