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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为何“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admin 时间:2018-10-25242次浏览

徐成伟    律师/文  

一起教科书式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就此次事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谈下一笔者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先来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4、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过度的防卫行为则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主要为以下3种情况: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为什么于海明对刘海龙连刺5刀致使其死亡却不属于防卫过当,这里有几个细节促成了这一定性。首先,对于案件起因,警方认定系刘海龙醉驾强行闯入非机动车车道,与驾驶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撞,说明刘海龙有错在先。其次,对于案件经过,在刘海龙取刀前,多人曾对其进行过劝阻,但其不顾劝阻拿刀追砍于海明,警方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长59cm,为管制刀具,说明刘海龙有置于海明以死地的主观意图,于海明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具有防卫的紧迫性。警方通报中还表明,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取得的刘海龙手机和刀具主动交给民警(拿手机是为了防止刘海龙叫人),说明于海明的主观意图在于保护自身安全,而非故意要造成刘海龙的伤亡。这些信息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并且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另一方面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我国的确非判例法国家,判例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价值主要是提供参考或指导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仍然是以后司法机关最主要的判案标准。从刑事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一起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侦查、检方起诉、法院审判的环节才形成一个完整的判例,在后的环节对于在先的环节有监督的权力。  

本案公安机关仅通过短短4天的侦查就判断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而撤案,可见司法系统内部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即便此案到了检方起诉的环节,检方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检方起诉了,法院亦会作出无罪判决,所以这些流程也就省去了。为什么说该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就在于监督方可以提前介入,让公安可以放心地作出撤案决定,公安破案的压力被化解了,以后也就少了很多冤假错案。  

此外仍然要提醒大家,遇到类似不法侵害,三十六计走为上,因为你并没有把握恰好处于监控镜头之下,也没有把握侵害你的人那么倒霉恰好刀具脱手,更没有把握在面对致命威胁时的反击一击毙命。如果实在避无可避,那么就反击吧!法律和舆论永远是诸位的后盾。至于会不会防卫过当,是不是以暴制暴,那也得先活下来再考虑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