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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3-10-25204次浏览

我读《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规定  

朱志良律师/文  

鉴于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且这部分员工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待遇有相当差距,为更好的保护这部分员工的权益,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无非是想遏制用工单位利用用工性质的不同,而不平等地发放工资待遇。新规定实施后,效果如何,社会公众将拭目以待。  

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人认为还有需要太多探讨的内容,这就需要有更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地方的劳动仲裁部门、法院的一些具体规定来加以细化。下面就是本人认为值得几个商讨的方面。  

首先,同工同酬的概念范围很广,并不仅限于人们眼下讨论的正式工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还有男女同工同酬的问题等等。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临时工成了一种经济遗留产物,它之所以普遍存在于企业,是因为其人力成本较低,解约也自由,而且企业对他们的各种保障也不必挂在心上,因为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企业对其提供保障性福利。同工同酬,前提是同工,那么何为同工?是否从事相同或相近工作岗位即视为同工?岗位相同或相近,劳动量、业绩是不是衡量同工的标准?这两个问题,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解读这一法律规定时给出了否定性回答,称同工同酬是有条件的,是指相同岗位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并不是简单的岗位相同就拿同样的工资。鉴于此,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拿出“不同工”证据,即使劳动者从事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也难取得同酬。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或许能左右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  

其次,即使认定为同工,劳动者就一定能取得同酬?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将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均会细化为众多名目,比如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等等,工资可能只占其中一小部分。而普通劳动者眼中的同酬,通俗点讲就是到手的可支配的钱相同。  

那么,这一法律规定,所规定的同酬是否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如果包括,将是同工不同酬劳动者主张权益的有力保障。但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否定的。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8月29日,该负责人做客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重点条款解读沙龙,该负责人表示,人社部于去年8月开始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称,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位负责人介绍,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曾希望这一同工同酬权利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但因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而定位为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该负责人还举例说:例如有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该负责人还强调,但这绝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用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福利和上社保,《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与用工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但这意味着,在福利待遇上企业对于正式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标准上,还是可以自己掌握的。  

如果人社部门的意见被相关办案部门采纳,劳动者将不会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会利用各种规定来加以规避。既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不太可能,那么实现相对意义上的同工同酬呢?本人认为,难度也会很大,这得基于相关部门对同工和同酬这两个比较模糊概念的明确化。  

另外,如果一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的权益,那么势必有两个方面需要举证,一是同工,二是不同酬。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将落在劳动者一方。同工同酬是一个横向比较的概念,要主张这个权益,必然要有比较对象。用工单位对员工的考核资料,工资发放资料基本或者说完全掌握在单位,让一个劳动者举证上述两方面难度可想而知。本人认为这部分举证责任,劳动者初步证明同工即可,其余举证责任分配给单位比较合理,这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如果相关部门不出台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关文件,可以说这一法律规定出台的目的很难达到。  

再者,这一法律规定针对的劳动者人群也值得探讨。从这一法律规定字面看,针对的是被派遣劳动者,那么其他人群呢?单位自己招用的临时工,单位雇佣的人员呢?用工单位自身的劳动者如果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劳动者怎么办?这些人群出现此类问题,能否适用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这些问题也是需要解决。  

同工同酬的规定于2013年7月1起已正式实施,鉴于这一规定过于模糊,本人认为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关注劳资纠纷解决的法律人士,在处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以便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上述几个方面更加明确化,来增强这一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