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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案例简析
作者:admin 时间:2017-11-17829次浏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13时许,吴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某小区意图盗窃,至戴某(女,25岁)住处,采用推门手段入室后正实施盗窃时,突遇戴某回家而被发现,吴某立即让戴某检查家中丢失物品,戴某检查后发现并未遗失任何财物,随即让吴某离开。但吴某并未离开,而是采用言语威胁,逼迫戴某脱光衣物,并用手机拍摄裸照,以此为要挟防止其报警。因戴某苦苦哀求,吴某又自行将所拍摄照片删除,将戴某手机锁定,随后离开。事后戴某报警,吴某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抓获,经过侦查,最终以抢劫罪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犯罪嫌疑人能否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

检察机关观点:

犯罪嫌疑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观点:

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1、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案发当时并不存现实紧迫性的抓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设定转化型抢劫的三种情形其立法原意是基于这三种行为是掩护型犯罪,即实施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取财,而是如下三个方面:(1)掩护既得赃物安全转移;(2)掩护自身安全逃离;(3)掩护销毁罪证行为。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即为掩护自身安全逃离实施了暴力行为。结合被害人戴某的供述,其主观上只想让犯罪嫌疑人立马离开自己的住所,不存在实施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被害人也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任何措施限制其离开涉案现场。同样相对应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明确知晓不存在现实紧迫性的抓捕行为,因此才没有在被害人发现他后第一时间离开现场,客观上也不存在逃离受到限制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不要报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抗拒抓捕。

犯罪嫌疑人通过拍摄裸照的行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阻止被害人在其离开后向公安部门报警,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对将来可能发生行为的预判。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对抓捕进行无限制的扩大解释,报警行为并不等同于抓捕行为,即便被害人日后报警也并不必然会导致抓捕行为的产生,因此阻止被害人日后报警的行为亦不能等同于抗拒抓捕。

罪名辨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法律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抢劫罪司法解释),笔者就转化型抢劫罪进行简要解析:

1、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是建立在“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罪司法解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

至于先前行为是否必须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要求,根据《两抢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明确,即便先前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只要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亦应当认为符合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分为两点,第一点是针对行为目的,必须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第二点为行为方式,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针对第一点,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或既遂后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就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就本文所举案例而言,因为吴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威胁行为逼迫拍摄戴某裸照,这一后续行为可以说并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即前后两个危害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所以前一个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只能单独评价,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针对第二点,根据《抢劫罪司法解释》“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其实仍是要“保护”非法占有的财物,时空上与先行行为紧密相联,时间上具有不间断性,场所可以具有一定延展性。至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司法解释》亦明确,如果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综上,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立法意图,基于法律基本原则对法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对具体案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